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佳樺(原名鍾珍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
5 年度訴字第8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
5 年6 月8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4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2,438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