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異想世界森林悠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春燕等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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