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6號
KLDV,105,簡上,16,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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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許麗鳳
被 上訴人 蔡月梅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郭子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05 年7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至民國105年7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 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5 年7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 宣示判決期日,惟因遇尼伯特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更 至105年7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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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