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5年度,554號
KLDV,105,基小,554,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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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5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孫睿
被   告 蘇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
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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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基小字第5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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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號│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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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265元 │自90年9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 │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0│
│ │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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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343元 │自90年9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 │
│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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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