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056號
原 告 信義大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麗麗
被 告 謝月卿 原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等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則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所明定。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因附具原告郵寄予被告而被退回之存證信 函,乃被告因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有應為公示送達之 情形,本院因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規定逕行訴訟程序,則 原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第一審之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原告之訴狀所列應受判決事項聲 明為「被告謝月卿應依附表所示之金額給付原告……。」然 既未見有何「附表」,且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亦未記載被告之 區分所有建物門牌號碼、地段與建號、被告究竟積欠何段期 間之管理費及每月應繳管理費之金額。而均為起訴不合法定 之程式等情形。本院前於民國105年 6月21日以105年度基小 字第10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 之欠缺,並曉諭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正 本已於105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而經該址所屬信義 大街社區警衛室組長沈琮舜代收,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原告未於限期內補正上開程式欠缺,亦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民事紀錄科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駁回其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