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債 務 人 劉育靜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鳳
債 權 人 張駱堅
債 權 人 馮琦崴
債 權 人 王美玲
債 權 人 蔡佑陽
債 權 人 劉俊賢
債 權 人 陳如億
債 權 人 敖麗雲
債 權 人 李春枝
債 權 人 陳世秋
債 權 人 蔡通益
債 權 人 蘇杜玉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劉育靜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 104年度消 債更字第68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5年2月25日中午12時開 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 本院於105年5月23日通知本件更生程序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張駱堅、馮琦崴、王美玲、蔡佑陽、蘇杜玉霞 、陳如億、敖麗雲、李春枝、陳世秋、蔡通益、中租迪和股 份有限公司及劉俊賢於文到 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復
有本院 105年5月23日基院曜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執星字第17 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除債權人陳如億、張駱堅及劉俊 賢不為同意外,依首揭規定其他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應 視為同意。基此,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已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本條例第 60條第 2項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次查, 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又無同條例第 63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 62條第2項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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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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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
│ 計清償72期,第1至24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元;第25期至72期給付34,│
│ 500元,並願意將每年(期)之年終獎金60,000元,於每年領得後償還各債權人,共 │
│ 6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 │
│ 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
│ 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 │
│ 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 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3,486,417元。 │
│四、清償總額:2,556,000元。 │
│五、清償成數:73.31%。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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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 │
│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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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第1-24期受│第25~72期 │第1-6年每 │
│ │ (新臺幣) │ │償金額 │每期受償金│年年終獎金│
│ │ │ │ │額 │受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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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駱堅 │120,000元 │3.44% │774元 │1,187元 │2,064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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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琦崴 │72,000元 │2.07% │466元 │714元 │1,242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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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玲 │806,000元 │23.12% │5,202元 │7,976元 │13,872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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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佑陽 │50,000元 │1.43% │322元 │493元 │858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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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杜玉霞 │210,000元 │6.02% │1,355元 │2,077元 │3,6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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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陳如億 │107,430元 │3.08% │693元 │1,063元 │1,8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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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敖麗雲 │302,000元 │8.66% │1,948元 │2,988元 │5,1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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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李春枝 │520,000元 │14.92% │3,357元 │5,147元 │8,9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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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陳世秋 │388,000元 │11.13% │2,504元 │3,840元 │6,6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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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蔡通益 │156,000元 │4.47% │1,006元 │1,542元 │2,6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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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租迪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535,711元 │15.37% │3,458元 │5,303元 │9,2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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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賢 │219,276元 │6.29% │1,415元 │2,170元 │3,7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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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合計 │3,486,417元 │100% │22,500元 │34,500元 │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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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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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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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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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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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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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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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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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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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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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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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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