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23號
KLDV,105,司促,4823,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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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居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約定分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5年07月25日止累計192,658元未給付,(
  其中28,782元為本金,163,8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居財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782 │     │7月26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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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