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居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9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50,000元,約定分2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
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105年07月25日止累計192,658元未給付,(
其中28,782元為本金,163,8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823號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居財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782 │ │7月26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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