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15號
KLDV,105,司促,4715,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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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鄭偉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242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7,10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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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