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11號
KLDV,105,司促,4711,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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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鐙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102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9月5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0,89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1,10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
    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
    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於101年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7月5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
    息5,89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889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
    ,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
    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鐙惟 456│自民國 10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51元│0000000000│09月 06日  │8月 31日止 │       │
│  │   │1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柯鐙惟 456│自民國 10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90405 │0000000000│09月 06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五    │
│  │元  │1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3│新臺幣│柯鐙惟 46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9988│0000000000│07月 06日  │      │       │
│  │元  │403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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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