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鐙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102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9月5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0,89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
1,10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
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
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
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於101年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
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7月5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
息5,894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889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
,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
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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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柯鐙惟 456│自民國 10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51元│0000000000│09月 06日 │8月 31日止 │ │
│ │ │1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柯鐙惟 456│自民國 10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90405 │0000000000│09月 06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五 │
│ │元 │1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3│新臺幣│柯鐙惟 463│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9988│0000000000│07月 06日 │ │ │
│ │元 │4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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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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