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莊世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47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
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
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於104年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59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6,024元。遲延利息計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2期延滯
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
時,第3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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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莊世和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4827 │0000000000│06月 16日 │ │ │
│ │元 │335 │起 │ │ │
├──┼───┼─────┼──────┼──────┼───────┤
│ 003│新臺幣│莊世和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190737│0000000000│06月 16日 │ │九九 │
│ │元 │3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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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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