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朱祥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一
加計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五加計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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