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78號
KLDV,105,司促,4278,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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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偉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下同)4,52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
  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
  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債務人於103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
  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105年6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
  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偉鈞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162元│0000000000│06月 07日  │      │點二九    │
│  │   │124    │起     │      │       │
├──┼───┼─────┼──────┼──────┼───────┤
│ 002│新臺幣│張偉鈞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9189 │0000000000│06月 07日  │      │       │
│  │元  │124    │起     │      │       │
├──┼───┼─────┼──────┼──────┼───────┤
│ 003│新臺幣│張偉鈞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5267 │0000000000│06月 07日  │      │       │
│  │元  │348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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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