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偉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6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下同)4,52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
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
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債務人於103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
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105年6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
,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
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偉鈞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162元│0000000000│06月 07日 │ │點二九 │
│ │ │124 │起 │ │ │
├──┼───┼─────┼──────┼──────┼───────┤
│ 002│新臺幣│張偉鈞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9189 │0000000000│06月 07日 │ │ │
│ │元 │124 │起 │ │ │
├──┼───┼─────┼──────┼──────┼───────┤
│ 003│新臺幣│張偉鈞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5267 │0000000000│06月 07日 │ │ │
│ │元 │34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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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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