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鄭國良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呂花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陸仟壹
佰肆拾元(計算式:占有土地面積75.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23,300元= 1,766,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