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40號
KLDV,104,訴,440,20160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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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陳萬吉
即 被 告 陳春枝
      張陳金春
      陳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呂花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參拾元(計算式:占有土地面積69.1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23,300元= 1,610,0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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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