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鄧雅萍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鄧雅萍與被告林義和間請求離婚等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鄧雅萍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