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64號
KLDV,104,司執消債更,64,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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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哲翊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毓芳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蕭宏澤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優先權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



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 第65號裁定自民國104年12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㈠債務人雖於105年5月19日提出更生方案,願以每1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共計清償72期,總 清償金額為432,000元,達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 債權額4,946,328元之清償成數8.73%。然上開更生方案經本 院函請各債權人以書面表決,因有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摩 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萬榮行銷公 司、良京實業公司等5名債權人皆具狀確答不同意,是債務 人該更生方案為債權人會議所否決。
㈡再,債務人於105年6月22日提出更生方案: ⒈經本院於同年月24日公告及函請全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雖有債權人摩根聯 邦資產管理公司、萬榮行銷公司、良京實業公司等具狀表示 不同意,惟亦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具狀表示同意、及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元大國際資 產管理公司、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 理公司等5名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上開表示同意及視 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人數已過半數(6人/9人);且 其所代表之債權額總計又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 額之二分之一(即同意者之債權總額3,062,821元,為全體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4,946,328元之61.92%。)。此 有本院公函、暨送達證書11件在卷可稽,堪認債務人更生方 案已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⒉另查,債務人(未婚)名下可資變價處分之財產為保單解約 金32,343元,顯低於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金額720,000元, ,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卷附債務人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102年度、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30~32頁),及本卷依職 權調閱債務人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法務部--105年1月5日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另有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17日(105)南壽保單字第 C0210號、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3月5日( 105)三法字第00127號、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5年4月22日友邦保行第0000000號函覆



文等附卷足參,故不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亦尚查無隱 匿財產、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之虞。而債務人既任 職於「巧沛東方美漢堡專賣店萬里店」擔任「櫃臺正職人員 」,每月領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但無加班費、獎金、津 貼、補助及年終獎金,亦無兼職及兼差。),並表明願以其 每月收入扣除自己必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後,將賸餘金額 用於清償,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卷附之「在職 證明書」正本(第37頁)、房屋租賃契約書乙份(第43~49 頁),及本卷債務人105年1月14日陳報狀暨提出服務公司之 「薪資證明書」正本、暨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勞保局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並 有基隆市政府105年1月12日基府都宅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 (無租金補貼)、基隆市中山區公所105年1月14日基山社字 第0000000000號函(無社會救助生活補助)等可證,堪認債 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足以履行更生方案,且無產生對其他不同 意債權人不公允情形。
⒊末查,債務人更生方案亦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其他 各款消極事由存在。故本院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債務人更 生方案應予以認可。
三、以上開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債務人更生方案主要內容「即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0,000元,共計清償72期(即6 年),清償總金額為720,000元。」為基礎,為使各債權人 債權比例及所載每期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記載明確,以杜 免爭議、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外,更為使債務人履行更 生方案之簡便順利,爰依職權將更生方案另以表格條列方 式一一載明,於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期清償日為每月10 日前,由債務人依附件一、所示之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 額,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方不致影響更生方案裁定認可內 容之確定性及可行性。又因給付所生之匯款或轉帳之手續費 ,基於債務履行之本旨及各債權人間之公平,除另有本條例 第67條第2項所定情形,應由債務人負擔。另就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亦有以職權裁 定為相當限制之必要,爰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併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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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