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陳敏郁
孫清伯
被 告 江灝翰
周明慧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