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郎
輔 佐 人 王秀梅
指定辯護人 陳雅萍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0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5 年8月3日下午11時, 在本院第四法庭宣判。惟本院心證已明,且已完成判決書之 製作,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 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