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智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智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智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7 月確定,於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7 月 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 第449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嗣上訴後,由臺 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31 號判決各 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4 月,後2 罪復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 月確定;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 18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3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與前揭㈢案件接續 執行,於104 年1 月29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 期為106 年2 月2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1 月31日,於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 7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