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弘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應改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