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5年度,602號
KLDM,105,基簡,602,201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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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棟
被   告 李國隆
被   告 高啟堂
被   告 李瑜文
被   告 金書敏
被   告 施宜均
被   告 盧玉燕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1所載「滿貫IC板陸片」、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4行所載「滿貫」6台、論罪科刑㈢所載「滿貫」IC板6片,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犯罪事實及附表扣案物「滿貫 IC板6片」顯係贅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 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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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