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簡生財
被 告 簡生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3,170元(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及經營權,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值以上開三筆土地公告現
值計算,總計6,953,170元【計算式:4830910+967260+115500
0=695317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