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41號
CYDV,105,訴,341,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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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森桂
被   告  來立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榮信
被   告  林佳慧
       曹明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來立寶有限公司(下稱來立寶公司)邀 同被告曹榮信林佳慧曹明夫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 證書,約定就被告來立寶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 同)2,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 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 清償之責,並立具授信約定書4紙交原告收執。嗣被告來立 寶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共5,500,000元,借款日及 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如附表所示,經立具同一 內容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紙為證,交原告收執,惟被 告來立寶公司票據異常退票,並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拒絕往 來,致因被告來立寶公司之債務原告已主張加速到期,迭經 催討無效,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 曹榮信林佳慧曹明夫為被告來立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關係併為請求連帶給付責任。 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00,00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主張:被告來立寶 公司向原告借貸550萬元,嗣因遭逢不景氣,被告財務吃緊 、周轉困難始發生跳票,被告等人希望原告本著扶持中小企 業立場,幫助被告來立寶公司紓困,與被告協商緩期或分期 清償。並答辯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擔。3.若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份、 授信約定書4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以上均為影本 ),堪信為真實,被告並未否認上開借款及保證契約等情, 僅辯稱希望與原告協商或分期清償等詞,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惟因原告並未聲 請假執行,該部分毋庸諭知,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表:
┌──┬──────┬──────┬───────┬───────┬───┬────────┬───────────────────┐
│編號│ 原借本金 │ 尚欠本金 │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年利率│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1,200,000元 │ │ │ │自105年4月23日起│自10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1 │4,000,000元 ├──────┤104年12月23日 │105年6月25日 │4.42%│至清償日止,按左│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
│ │ │2,800,000元 │ │ │ │開利率計算利息 │以上者,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違約金 │
├──┼──────┼──────┼───────┼───────┼───┼────────┼───────────────────┤
│ │ │ 450,000元 │ │ │ │自105年5月3日起 │自10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2 │1,500,000元 ├──────┤105年2月3日 │105年8月3日 │4.92%│至清償日止,按左│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
│ │ │1,050,000元 │ │ │ │開利率計算利息 │上者,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違約金 │
├──┴──────┴──────┴───────┴───────┴───┴────────┴───────────────────┤
│尚欠本金合計:5,5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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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立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