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原 告 劉蒼淵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被 告 劉仁鋻訴訟代理人 邱素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16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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