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15號
CYDV,105,訴,215,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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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劉蒼淵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劉仁鋻
訴訟代理人 邱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8 月16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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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