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涂江清月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黃銘清
被 告 黃再來
被 告 黃周武
被 告 黃靖惟即黃麗旭
被 告 黃年穀
被 告 黃年政
被 告 黃胤喨即黃年義
被 告 魏黃淑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清、黃再來、黃周武、黃靖惟即黃麗旭、黃
年穀、黃年政、黃胤喨即黃年義、魏黃淑鎂等人間請求移除地上
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18,400 元【註:坐落嘉義縣水上鄉○○○段
○○○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9,600 元
/ 平方公尺。原告請求通行之甲部分,面積54平方公尺,因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8,4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