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187號
CYDV,105,聲,187,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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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陳金葉
相 對 人 陳金春
      陳夆名
      陳良宇
      陳曉玲
      陳佳成
      陳信男
      陳佳益
      侯森鴻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侯嘉杰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侯湘琦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侯晨卉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侯春梅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侯春美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侯金地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蕭方金葉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蕭明樟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蕭明昆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蕭再發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蕭麗卿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蕭素珠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蕭詩怡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蕭銘德即陳九格之繼承人
      陳悲喜即陳安之繼承人
      李釀即陳安之繼承人
      李陸即陳安之繼承人
      李煌即陳安之繼承人
      張李秀鑾即陳安之繼承人
      許李秀勤即陳安之繼承人
      王李秀蘭即陳安之繼承人
      吳陳紅𡗭即陳安之繼承人
      侯清峯即陳安之繼承人
      侯慧霙即陳安之繼承人
      黃志雄即陳安之繼承人
      黃美玲即陳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金額欄



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 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4 年 度訴字第317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 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經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17 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係於104 年1 月16日收案,則聲請人於104 年1 月14 日所支出之戶籍謄本費用45元及195 元合計240 元,在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317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收案前自行支出,非 屬該案訴訟程序進行必要支出費用,應予剔除外,相對人應 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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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105年度聲字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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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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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7,710元 │104年1月16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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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土地謄本│ 20元 │104年2月4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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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複丈費 │ 6,050元 │104年4月21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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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複丈費 │ 6,550元 │104年7月14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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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複丈費 │ 8,150元 │104年11月18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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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費用│ 30元 │104年1月22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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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費用│ 975元 │104年1月26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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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費用│ 30元 │104年1月29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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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費用│ 15元 │104年3月5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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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費用│ 15元 │105年1月19日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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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29,545元 │均由聲請人預納,應由兩造依附表二│
│ │ │之比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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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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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所有人│相對人(繼承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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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九格 │森鴻、嘉杰、│ 12分之1 │ 2,462元 │
│ │湘琦、侯金地、│(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 │晨卉、春梅、│ │ │
│ │春美、蕭方金葉│ │ │
│ │、蕭銘德、蕭明樟│ │ │
│ │、蕭明昆、蕭再發│ │ │
│ │、蕭麗卿、蕭素珠│ │ │
│ │、蕭詩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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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安 │陳悲喜、李釀、李│ 12分之1 │ 2,462元 │
│ │陸、李煌、張李秀│(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 │鑾、許李秀勤、王│ │ │
│ │李秀蘭、吳陳紅𡗭│ │ │
│ │、清峯、慧霙│ │ │
│ │、黃志雄、黃美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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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葉陳金葉 │12分之1 │ 2,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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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春陳金春 │4分之1 │ 7,3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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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夆名陳夆名 │12分之1 │ 2,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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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宇陳良宇 │12分之1 │ 2,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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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佳成陳佳成 │12分之1 │ 2,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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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佳益陳佳益 │12分之1 │ 2,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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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男陳信男 │12分之1 │ 2,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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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玲陳曉玲 │12分之1 │ 2,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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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