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莊財
法定代理人 高招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莊財於民國92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50,000 元,約定分0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
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7月11
日止累計268,248 元未給付(其中88,152元為本金,180,
096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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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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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莊財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8152 │ │7月12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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