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572號
PCDV,106,司促,19572,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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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莊財
法定代理人 高招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莊財於民國92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50,000 元,約定分0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
   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7月11
   日止累計268,248 元未給付(其中88,152元為本金,180,
   096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72號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莊財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8152 │     │7月12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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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