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楊慶君
楊雅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侯家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侯家楹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楊慶君、楊雅婷部分)應予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侯國雄之合法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5年5月1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爰 依法檢陳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三、經查,被繼承人侯國雄(男,30年9月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朴子市○○里0鄰○○○ 00號)於105年5月13日死亡,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侯家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部分,准予 備查,合先敘明。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 人楊慶君、楊雅婷,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為第一順序順位 在後之繼承人,其餘順序在先之繼承人,除被繼承人之長女 即聲請人侯家楹,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其餘第一順序順 位在前之被繼承人其他子女即長子侯志宏尚未拋棄繼承,則 本件順序在後之聲請人楊慶君、楊雅婷尚未取得繼承權,其 聲明拋棄繼承與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