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175號
CYDV,105,監宣,175,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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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洪俊雄 
相 對 人 洪賴猜 
關 係 人 陳金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洪賴猜(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洪俊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之監護人。指定陳金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33年1 月1日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 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規定,請求裁定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陳金利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又 經本院審驗相對人洪賴猜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詢 問相對人姓名、年籍,相對人均喃喃自語,無法辨識所述內 容,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 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自幼生長發育遲緩, 合併有嚴重之聽力障礙,且未受教育,日常生活長期需家人 監督協助,在鑑定時對問話無法做出回應,有口語表達,但 內容模糊無法辨識,相對人之智力測驗結果總智商在50以下 ,落入中度至重度智能不足之程度,相對人在社會適應評量 方面,亦顯現出其溝通察覺及社會適應能力相當低弱,判斷 力有嚴重缺損,生活起居均需他人協助,目前已入住照護機 構,根據相對人家屬提供之病史及鑑定當時之發現,相對人 因其心智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此有本院 105年7月13日勘驗筆錄及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故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洪賴猜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配偶已死亡,目前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洪賴猜關係密切之親屬,為其子女即聲請人,聲請人於本院 勘驗時表明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之監護人;另關 係人陳金利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兄弟,於本院勘驗時表 明同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聲請人於本院勘驗時亦表明同意 由陳金利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再衡之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洪賴猜之子,與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親屬關係密切,平



日負責照顧或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事務,且年僅42歲 ,應有能力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之監護人,而關係人 陳金利為受監護宣告人洪賴猜之兄弟,與受監護宣告之人洪 賴猜親屬關係尚稱密切,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之財務 狀況應有所知悉,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 審酌上情後,認由聲請人洪俊雄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 之人洪賴猜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洪俊雄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洪賴猜之監護人,而陳金利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洪賴猜之 兄弟,既瞭解其財務狀況,又同意擔任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 之人洪賴猜財產清冊之人,爰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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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