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4號
CYDV,105,家簡,4,20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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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簡字第4號
原   告 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被   告 黃錦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黃陳碧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 在此限。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款、第7款,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原訴請被告應將被繼承人黃陳碧之遺產即中華郵政嘉義文 化路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20萬7,721元依兩造應繼分比例 予以分割。嗣原告於105年3月31日具狀更正上開存款金額為 55萬3,002元,並追加請求分割黃陳碧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 之遺產,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其基礎事實係本於同一 繼承關係,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母親即被繼承人黃陳碧於民國99年2月10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 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系爭遺產被告拒絕與原告共同向郵 局領取分配,又拒不為遺產分割之協議,致系爭遺產迄今無 法領取,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陳 碧之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陳碧於99年2月10日死亡,兩造 為其全體繼承人,且黃陳碧遺有系爭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黃陳碧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05年3月4日嘉營字 第1051800105號函附黃陳碧嘉義文化路郵局儲金帳戶詳情表



存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所明定。本件原告為被繼承人黃陳碧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 黃陳碧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等節,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 就被繼承人黃陳碧之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該遺產有不得分 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 訴請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 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 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 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 ,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 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分割之方 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 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 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系爭遺產為存款,其性質並非不 可分,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公平、適當。從而,原 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法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 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 然,且本件分割結果,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 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 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一:被繼承人黃陳碧之遺產
┌──┬─────────┬───────┬──────┐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
├──┼─────────┼───────┼──────┤
│ 1 │嘉義文化路郵局帳號│55萬3,002元及 │由兩造按附表│
│ │0619442號存款 │其利息 │二所示之應繼│
│ │ │ │分比例分配 │
│ │ │ │ │
├──┼─────────┼───────┼──────┤
│ 2 │嘉義文化路郵局定期│30萬元及其利息│由兩造按附表│
│ │存款(254938348) │ │二所示之應繼│
│ │ │ │分比例分配 │
└──┴─────────┴───────┴──────┘
附表二: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 │
├──┼────────┼─────┤
│ 1 │ 黃清山 │ 1/2 │
├──┼────────┼─────┤
│ 2 │ 黃錦益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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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