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4號
CYDV,105,家簡,4,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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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4號
原   告 黃清山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被   告 黃錦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五年七月八日下午五時之宣判期日,應變更至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 明定。
二、本件前經本院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8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 上開宣示期日,適遇颱風來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上課,故 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至105年7月11日下午5時,特此裁 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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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