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宗澤
債 務 人 翁秀玉
債 務 人 沈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翁秀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
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如對債務人
翁秀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沈文成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