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80號
CYDV,104,訴,780,2016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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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月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狀僅提及被告束崇政,其被
上訴人是否僅指束崇政,或另有其他被上訴人,請具體指明,應
予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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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