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世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5年度執字第2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世紘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世紘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