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88號
CYDM,105,聲,788,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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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誠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誠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簡誠輝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9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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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