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5年度,217號
CYDM,105,交易,217,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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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曜瑋
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
偵字第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楊曜瑋所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 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蘇敏珠於本院審理終結前,已與被告成立調 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60 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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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