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2號
NTDV,105,除,42,2016071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哲君
代 理 人 蔡曉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五年度司催字第十四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惠如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104 年12月20日│259,975 元 │CD0820584 │ │
│ │司 │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