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書涵即范美秀
代 理 人 李思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范書涵即范美秀自民國105年7月2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 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 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 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同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規定。
二、本件聲請更生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 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等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 )1,025,011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聲請人無業,因 母親需專人照顧,爰專職於家中負責照顧母親,並由其餘四 位兄弟姊妹給付薪資每月1 萬元。聲請人希以每月清償5,00 0 元,分6 年72期為更生方案,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影本、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債務清理條 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02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影本、自行繳納勞健保郵 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收據、105 年5 月19日前置協商不成立 通知書影本、郵局存摺影本、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險單影本、電話費帳單影本、電費通知及收據影本、水費通 知及收據影本、交通費電子發票影本、聲請人之兄弟姊妹簽 立之月薪證明書及聲請人母親謝淑瓊之郵局存摺影本在卷可 查。經查:
㈠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105 年3 月28日 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排定於105 年5 月2 日行前置 調解程序,聲請人及其代理人與最大債權人之代理人並同意 於同年月19日續行調解,惟該日兩造均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號卷宗審 閱無訛,故聲請人與最大債權人進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堪 認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母親謝淑瓊需要專人照顧,因親屬間恐外人照顧 不周,而由聲請人專職在家負責照顧母親謝淑瓊,由聲請人 之兄弟姊妹每月給付1 萬元予聲請人做為薪資,有聲請人提 出之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范美新、范美英、范美花及范美華親 簽之月薪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應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 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㈢聲請人負欠債務達1,025,011 元,名下除有宏泰人壽保額10 0 萬元之壽險保單1 張(附加醫療險、傷害險)外,別無其 他財產,則其每月固定收入10,000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償還債務,堪認債務人之債務大於財產,而有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
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 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自應准許。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下午4 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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