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1號
NTDV,105,消債更,21,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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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耀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曹訓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呂亮毅
      林美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林若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王耀璋自民國105年7月25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5 條第1 項及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次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或調解成立者,不得聲請更 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



在此限;第75條第2 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本條 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 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 成立之協商,準用前2 項之規定,同條例第151 條第7 項、 第8 項、第9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5條第2 項規定,如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即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又所 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7 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 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 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 能有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有 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司法院98年第1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 第2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另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 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所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之姐王 君伊於民國91年間因欲經營便利商店,向聲請人請求協助, 聲請人即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後,將其中約新臺幣(下同) 145 萬至150 萬元借予王君伊,其餘部分則由聲請人自行使 用。嗣後因信用貸款及信用卡繳不出來,王君伊即向聲請人 協調,以聲請人名義於95年間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請債務協商,並成立 自95年6 月起,分80期、利率0%、每月10日繳納16,765元之 還款條件,王君伊並向聲請人承諾上開款項由其負擔10,000 元,聲請人僅負擔5,000 元,並交由王君伊去繳納。惟王君 伊僅繳納4 期款項後,即向聲請人表示無力負擔,導致整筆 協商款均需由聲請人負擔,然聲請人當時薪水僅有25,000元 至26,000元,於給付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後所剩款項無法負 擔上開協商款,因而毀諾,毀諾後聲請人曾於104 年間向鈞 院聲請更生,惟遭駁回。聲請人現任職於鉅鋐油封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31,317元,每月必要支出( 含父母之扶養費用)為27,242元,願以每期清償4,000 元、 分6 年72期,總清償280,000 元為更生方案,爰依法聲請更 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人身分證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04 年1 月至105 年4 月員工薪資條影本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戶籍謄本、房 屋租賃契約影本暨繳款證明影本、電話及網路費繳費通知單 影本、電信費帳單影本、水費通知單影本、電費通知及收據 影本、天然氣費繳費通知單影本、臺灣企銀薪轉存摺影本、 臺灣銀行存摺影本、彰化銀行存摺影本、華南銀行存摺影本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土地銀行存 摺影本、兆豐銀行存摺影本、元富證券存摺影本、三商美邦 人壽104 年10月13日(104 )三保字第00987 號文附保險契 約相關資料、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內容一覽表影本暨送金單、 本院104 年3 月25日投院裕103 司執勇字第29017 號執行命 令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父母之就 診醫院及診所收據、郵局存摺影本、南投縣南投市公所104 年12月15日投市社字第1040030316號函影本、聲請人之弟王 宗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 、103 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願擔任 更生方案履行保證人之證明書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就其積欠各金 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於95年5 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 行成立80期,零利率,每月10日清償16,765元之還款方案, 首期繳款日為95年6 月10日,嗣繳納5 期(即至95年10月10 日止)後,即無力再履約繳款而毀諾一節,有台新銀行105 年5 月3 日台新總債管二部字第10500003270 號函暨協議書 、本院105 年6 月30日訊問筆錄在卷為證,堪認為真。 ㈡聲請人於95年5 月間投保薪資為25,200元,同年9 月間投保 薪資為26,40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 )在卷可憑,聲請人陳稱當時必要開銷約9,829 元,扶養父 母費用8,000 元,總計必要生活支出含扶養費共14,829元, 揆諸一般生活水平,並無過高之處,尚屬合理,故聲請人向 台新銀行申請協商時每月薪資26,400元,如扣除協商款項16 ,765元,僅餘9,635 元,顯不足以支付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況聲請人陳稱其姐姐王君伊與聲請人協調以聲請人名義與最 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約定由王君伊負擔10,000元、聲請人 負擔5,000 元之協商款,惟王君伊毀諾僅付款4 期即拒不再



付款,致聲請人無力履行每月16,765元之協商方案等語,揆 諸上開說明,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之情形,其於毀諾後聲請本件更生,於法並無不合。 ㈢聲請人現於鉅鋐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自承其自105 年1 月至4 月之平均薪資約為31,317元等語,有鉅鋐油封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至105 年4 月之員工薪資條及臺 灣企銀南投分行存摺影本在卷可佐,而其自承每月必要支出 有膳食費6,000 元、交通費900 元、房租9,000 元、室內電 話及網路費1,540 元、行動電話799 元、水、電及瓦斯費1, 810 元、日常用品費1,500 元、醫療費150 元、父母親扶養 費共計5,543 元,合計27,242元等語,本院參酌聲請人於10 4 年度聲請更生時,所列生活必要費用為21,850元及聲請人 為債務人,本應撙節開銷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生活必要支 出含扶養費應再予酌減,以22,000元計算為可採,則聲請人 有固定收入,且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支出仍有餘額 ,足認聲請人有能力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㈣聲請人主張其負欠無擔保債務總金額1,344,723 元,而聲請 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醫療險, 並無任何解約金且不可辦理保單借款,而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均已無效多年,現無有效保單存在,有 國泰人壽105 年6 月24日國壽字第1050061295號函及三商美 邦人壽105 年6 月15日(105 )三法字第00485 號函在卷可 憑,另聲請人固主張對其姊王君伊有約1,200,000 元債權, 惟其亦自承王君伊並不承認該筆債務,其多次向王君伊討債 未果,且已多年未與王君伊聯絡,是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 財產,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不予 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 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無法清償債務之虞情事,又所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7月25日下午4 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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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鋐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