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5年度,68號
NTDV,105,家親聲,68,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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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林玉立 
利害關係人 吳秀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被繼承人吳育達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係未成年人乙○○(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母,被繼承人吳育達之妻,被繼承人業於105年5月25日死亡 。茲因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且與未成年人同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今擬與未成年人共同訂立遺產分割繼承 協議書事宜,有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爰依民法第 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未成年人之姑姑甲○○( 女,55年8月1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統表、未成年人 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利 害關係人即未成年人之姑姑甲○○當庭陳述:同意擔任未成 年人於辦理被繼承人吳育達之遺產分割事件時之特別代理人 ,伊是未成年人的姑姑,伊與未成年人住在隔壁,都有在互 動,伊有時候接送未成年人上學,會教他功課,也會關心他 ,帶他出去玩,常常陪他聊天及聊學校的事情,未成年人亦 會主動跟伊講希望伊陪他做功課、看電視。伊在診所當藥師 ,可以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未成年人之利益代理 繼承分割事件等語,另未成年人乙○○亦到庭陳稱:甲○○ 是其小姑姑,對其滿照顧的,也會關心其,其有課業、同學 相處的問題都會問姑姑,同意由甲○○擔任其於辦理被繼承 人遺產分割事件時之特別代理人等語在卷,且甲○○為未成 年人之姑姑,乃未成年人之三親等旁系親血親,有卷附戶籍 謄本足參,其於被繼承人遺產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亦 無利害關係,復無不適或不宜擔任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之消 極原因,堪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執行職務,保護、增進未成年人等之利益,堪認就未成年



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由甲○○擔任未成年 人之特別代理人,堪稱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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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