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10號
NTDV,105,司票,210,20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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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周燕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三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中發票日欄之「月」部分業經改 寫,請聲請人具狀補正敘明該欄位於改寫前之記載為何。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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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