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559號
NTDV,105,司促,3559,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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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金阿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玉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雪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零壹佰柒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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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