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13號
NTDV,105,司促,3413,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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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侑濡
債 務 人 陳順璧
債 務 人 林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侑濡前就讀國立埔里高工時,於民國99年
  8月30日邀同債務人陳順璧林素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300,000元整,動用期
  限自民國99年8月30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
  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
  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
  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3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6
  9%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69%。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侑濡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5,27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
  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陳順璧林素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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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