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90號
NTDV,104,訴,490,201607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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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被上訴人  藍宏文
      藍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5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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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