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172號
NTDM,104,訴,172,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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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進和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7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進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犯罪事實
一、黃進和明知范致富於民國102 年間,並無教唆他人在黃進和 南投縣國姓鄉○○村○○路00號住處及草屯鎮博愛街與中山 街KTV 店,於黃進和食用之酒菜、飲用水中下毒,致黃進和 罹患肝癌之事實,竟意圖使范致富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 犯意,接續於103 年3 月6 、11、17、18日,向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提出如附表編號1 至 6 申告信件欄所示之信件,虛構如附表編號1 至6 告發內容 欄所載之情事,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范致富涉有殺人未遂罪嫌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函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由該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他字第292 號、第303 號 案件偵辦。黃進和為遂行前開誣告之單一目的,復承此犯意 ,接續於103 年4 月7 日10時36分許,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第1 偵查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以附表編號7 告發 內容欄所示同一事實,向該署檢察官誣指范致富涉有殺人未 遂罪嫌,其後,范致富上開殺人未遂罪嫌部分,經該署檢察 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長流派出所調查後,始終 查無黃進和所指上情,遂於103 年5 月23日予以簽結。黃進 和為達同一誣告之單一目的,又承同一誣告犯意,接續於附 表編號8 至11申告信件欄所示之時間,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先後提出各該欄所示之信件,虛構 如附表編號8 至11告發內容欄所載之情事,向該管公務員誣 告范致富涉有殺人未遂罪嫌。嗣黃進和為達同一誣告之單一 目的,再承前誣告之犯意,接續於103 年8 月27日10時55分 許,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第5 偵查庭,接受檢察事務 官詢問時,以附表編號12告發內容欄所示同一事實,向該署 檢察事務官誣指范致富涉有殺人未遂罪嫌。嗣經該署檢察官 簽分偵辦,而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黃進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 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 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並經證人范致富王嘉華吳嘉宏黃鈺茹張美香劉素惠黃儷琄、梅寶桂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739 號卷第51頁、第56頁;10 4 年度偵字第276 號卷第42頁、第44頁、第53頁、第56頁、 第59頁、第62頁、第65頁至第66頁),復有偵查報告、臺中 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就診病人醫理見解各1 份、地圖、名片 各2 張、照片6 張、申告信件10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76 號卷第46頁至第51頁;10 3 年度他字第292 號影卷第9 頁至第11頁、第13頁至第15頁 、第18頁至第22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54頁;103 年度他 字第303 號影卷第10頁至第11頁;103 年度他字第739 號卷 第9 頁;103 年度調字第10號影卷第4 頁至第5 頁、第8 頁 至第9 頁;103 年度調字第12號影卷第2 頁、第5 頁、第7 頁),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事證明確,被 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 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刑法第16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是刑法之誣告罪以行為人有誣告之意思,並以使他人受刑 事或懲戒處分為目的,而向有偵查犯罪權之一切公務員為 虛偽事實申告,於虛偽之申告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為 成立。其誣告之方式為告訴、告發、自訴或報告、陳情, 均所不問。又申告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 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 被訴人不負刑責,而申告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 誣告罪;反之,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妄指他人有犯罪行 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非因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 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



1228號、22年上字第826 號、30年上字第3608號判例、95 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告訴人是否 係出於誤會或懷疑者,應視其所憑信之客觀事實,衡諸一 般人通念,是否均可致生歧異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法律評 價(如實務常見將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誤解為涉犯詐欺 罪責),倘係根據毫無邏輯推演之個人臆測,率予妄加聯 想而具體指摘子虛之情,進而申告他人涉有犯罪嫌疑,即 難謂主觀上欠缺誣告之犯意。查被告對於證人范致富是否 教唆他人在其食用之酒菜、飲用水中下毒,致其罹患肝癌 等情,被告均有親身經歷,且知之甚詳,並無何誤會或懷 疑之可能,卻故意捏造、妄指證人范致富有上開犯罪行為 ,核與刑法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相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
(二)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 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先後寄送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1申告信件欄所示之信件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虛偽申告證人范致富涉 嫌教唆他人在被告食用之酒菜、飲用水中下毒,致其罹患 肝癌,又於103 年4 月7 日10時36分許,在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第1 偵查庭、103 年8 月27日10時55分許,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第5 偵查庭接受訊問時,以言詞 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對證人范 致富提出殺人未遂之虛偽指訴,客觀上雖有數行為,然係 基於誣告之同一目的、同一案件之機會接續實施,且所犯 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誣陷證人范致富之單一 犯意,且誣告罪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故就其性質而論 ,即國家之審判事務,每因誣告而為不當之進行,故直接 受害者乃係國家,其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間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客觀上難以分割,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雖漏未記載附 表編號8 至12所示部分,此部分雖未經起訴,然該部分事 實與已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附表編號1 至7 部分,具有接續 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 理(其中附表編號12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三)被告前於100 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



訴字第1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12月 6 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犯第168 條至第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 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 法第172 條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固在使司法機關易於發 現求真實,以免被誣告人受誣,同時亦在鼓勵犯罪人之悛 悔。因之,如被告所誣告之案件,並未經起訴,而係經檢 察官以行政簽結或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事實上已無審判 程序之存在,被告已無「於裁判確定前自白」之可能。況 實務上,檢察官一般均於被告所誣告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或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始會認定被告虛構事實誣告 他人而予以起訴,故誣告人更無可能於其所誣告之案件於 「裁判確定前自白」,而有刑法第172 條減刑之適用。準 此,不但有違前揭鼓勵自白之立法意旨,且該條減刑之規 定亦將流於具文。為鼓勵誣告人自白並發現真實,刑法第 172 條應為目的性擴張之解釋,即被告於其被訴誣告罪之 案件確定前自白誣告之犯罪者,同有該條減刑之適用,始 符立法原意。本件被告指稱證人范致富教唆他人在其食用 之酒菜、飲用水中下毒,致被告罹患肝癌部分,經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簽結在案,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3 年5 月23日、103 年12月19日簽各1 份附卷 可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303 號 影卷第6 頁至第7 頁;103 年度他字第739 號卷第74頁至 第76頁),被告雖遲至104 年8 月12日、104 年9 月16日 、105 年7 月4 日準備程序、審理時,始坦承誣告犯行( 見本院卷第47頁背面、第61頁背面、第106 頁背面、第11 3 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 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設詞誣攀入人於罪,所為非僅浪費國家訴訟資 源,更使證人范致富因此受刑事偵查,蒙受刑事處罰之危 險,自應予以相當非難,惟念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時終 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證人范致富於準備程序時表示願意 原諒被告,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17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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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告信件│告發內容 │證據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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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3 │「... 草民除了不提告任何案外,但針對范致富│臺灣南投│
│ │月6 日非│以惡毒之心,唆使他人向我下毒10餘次,現殘存│地方法院│
│ │常上訴狀│之毒已將本人的肝毒成了癌症初期,本人已十分│檢察署10│
│ │(臺灣高│體弱,無抗體本能,靠藥能否治好?尚未知呢?│3 年度他│
│ │等法院臺│埔榮腸胃科主治張醫師檢驗出來,不但患有初期│字第292 │
│ │中分院檢│癌症,因毒物中、腸胃中發生毒素殺傷,有胃潰│號影卷第│
│ │察署【下│病和十二直腸潰病,排便黑如柏油,有時硬、有│9 頁至第│
│ │稱臺中高│時正在鋪路的柏油,因此,本人必須提告此中毒│11頁 │
│ │分檢】10│致癌的案件,要求范致富本人賠賞(應係償之誤│ │
│ │3 年3 月│)本人1,000 萬元。... 」 │ │
│ │6 日紀乙│ │ │
│ │字號383 │ │ │
│ │收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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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 年3 │「... 再來就利用陳麗雲帶來1 個不認識的山東│臺灣南投│
│ │月11日非│人,請我飲酒,卻在酒中下毒,又教唆長福小混│地方法院│
│ │常上訴狀│混王家華吳佳宏向我食物多次下毒... 。也教│檢察署10│




│ │(臺中高│唆草屯鎮的女人劉素王、陳安娜、張燕麥、尤靈│3 年度他│
│ │分檢103 │珊,魚池人居員林等女人向本人下毒... 」 │字第292 │
│ │年3 月11│ │號影卷第│
│ │日紀乙字│ │13頁至第│
│ │號423 收│ │15頁 │
│ │文) │ │ │
├──┼────┼─────────────────────┼────┤
│ 3 │103 年3 │「... 同時草民控告范致富教唆他人破壞我生存│臺灣南投│
│ │月11日非│空間,毀我名譽,向草民下毒多達10餘次,請求│地方法院│
│ │常上訴狀│賠賞(應係償之誤)新臺幣1,000萬元整... 」 │檢察署10│
│ │(臺中高│ │3 年度他│
│ │分檢103 │ │字第292 │
│ │年3 月11│ │號影卷第│
│ │日紀乙字│ │18頁至第│
│ │號423 收│ │20頁 │
│ │文) │ │ │
├──┼────┼─────────────────────┼────┤
│ 4 │103 年3 │「... 草民目前急需要王大人協助處理的就竊取│臺灣南投│
│ │月11日非│香蕉案件,以及請求王大人務必要向范致富起訴│地方法院│
│ │常上訴狀│教唆他人傷我,破壞草民交通工具,砍斷草民的│檢察署10│
│ │(臺中高│香蕉,破壞我村長名聲和教唆他人向草民下毒等│3 年度他│
│ │分檢103 │,求取賠賞(應係償之誤)金額新臺幣1,000 萬│字第292 │
│ │年3 月11│元... 」 │號影卷第│
│ │日紀乙字│ │21頁至第│
│ │號427 收│ │22頁 │
│ │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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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 年3 │「... 草民之被下毒已造成肝癌了,只好針對下│臺灣南投│
│ │月17日信│毒致癌的個案再度上訴請求范致富賠賞(應係償│地方法院│
│ │件(臺中│之誤)... 」 │檢察署10│
│ │高分檢10│ │3 年度他│
│ │3 年3 月│ │字第303 │
│ │17日紀乙│ │號影卷第│
│ │字號460 │ │10頁 │
│ │收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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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 年3 │「3 月26日即要到來了,草民內心是十分惶恐與│臺灣南投│
│ │月18日信│不安的,畢竟黃慧倫的策略來自主謀范致富的指│地方法院│
│ │件(臺中│令,加重處刑,要草民入牢,並死在地獄之中。│檢察署10│
│ │高分檢10│也許黃慧倫檢察官心是仁慈的,只是無推掉范致│3 年度他│




│ │3 年3 月│富的企圖一死封口的再次謀殺... 」、「... 草│字第303 │
│ │18日紀乙│民只求獲得最輕刑責與求取應得賠賞(應係償之│號影卷第│
│ │字號470 │誤)金,不知王大人心中的想法如何?」 │11頁 │
│ │收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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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 年4 │「范致富約在102 年期間,在草屯鎮中正路上的│臺灣南投│
│ │月7 日10│1家KTV、中山街的1 家KTV 及我家中的食物、山│地方法院│
│ │時36分許│泉水、茶葉、高梁酒、紅酒內下1 種致癌物給我│檢察署10│
│ │檢察官訊│喝... ,是他叫陳麗雲、我不認識的山東省籍人│3 年度他│
│ │問 │物、劉素惠、張燕麥陳安娜下的。陳麗雲、我│字第292 │
│ │ │不認識的山東省籍人物把毒下在高梁酒中,劉素│號影卷第│
│ │ │惠、張燕麥陳安娜把毒下在茶葉裡。... 我家│37頁至第│
│ │ │中食物、礦泉水是王家華下毒的,他趁我不在時│38頁 │
│ │ │偷開門進去放毒... 。我有中毒致肝癌,我都在│ │
│ │ │埔里榮民醫院看診。每次下毒我要求償500 萬元│ │
│ │ │,共計1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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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 年4 │「... 只求判決主謀范致富處於死刑,並賠賞(│臺灣南投│
│ │月29日信│應係償之誤)愚民中毒致癌之罰金3,000萬元...│地方法院│
│ │件(臺灣│」 │檢察署10│
│ │南投地方│ │3 年度調│
│ │法院檢察│ │字第12號│
│ │署【下稱│ │影卷第2 │
│ │南投地檢│ │頁 │
│ │】103 年│ │ │
│ │8 月5 日│ │ │
│ │9866收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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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 年6 │「…關於范致富謀殺案... ,決定以非常上訴方│臺灣南投│
│ │月16日信│式向最高法院控告此案件... ,草民決心用最後│地方法院│
│ │件(南投│的餘生之力來揭發黑幕。... 對本人下毒多達15│檢察署10│
│ │地檢103 │次左右,企圖使草民死於毒中,所幸草民在軍中│3 年度調│
│ │年7 月17│向大陸老士官長學武也學會如何按壓穴道,用細│字第10號│
│ │日477 收│針放血排除毒劑,雖然僥倖沒被毒死,但卻毒留│影卷第4 │
│ │文) │肝臟內,已轉成肝癌了,…范致富教唆小弟型人│頁至第5 │
│ │ │物,吳嘉宏王家華、李滿永是低智者。在草屯│頁 │
│ │ │則利用KTV 之酒女下毒,劉素惠、陳氏花名安娜│ │
│ │ │、尤姓女子花名叫靈珊、張氏女子花名小麥、南│ │
│ │ │投市香蕉中盤商陳麗雲女仕與山東偷渡來台的殺│ │




│ │ │手在酒中下毒。... 以上是用盡毒計意圖達成『│ │
│ │ │一死封口』謀略,范主謀可安心,收受行賄的執│ │
│ │ │法也可心安。天理何在?請求大人查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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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3 年6 │「…對草民進行謀殺,以執行一死封口案。主謀│臺灣南投│
│ │月30日信│毒死草民之人,仍是犯下多件謀殺案的范致富,│地方法院│
│ │件(南投│協同謀殺者有許永興先生,以及執法者,用各式│檢察署10│
│ │地檢103 │各樣進行達成「一死封口」計畫。…范致富親自│3 年度調│
│ │年7 月17│教唆下毒草民之人物①王家華吳佳宏、李滿永│字第10號│
│ │日477 收│,郭仁宗等人是長福村本村之人,在飲用水和食│影卷第8 │
│ │文) │物中下毒多次。②南投市○○路000 號之香蕉收│頁至第9 │
│ │ │購中盤商陳麗雲女仕請來偷渡來臺的山東省籍殺│頁 │
│ │ │手,刻意邀草民至草屯鎮中正路左側之KTV 唱歌│ │
│ │ │飲酒以表達謝意草民為伊介紹香蕉農,喚來尤姓│ │
│ │ │酒女花名靈珊,原居魚池鄉、現居員林,共同下│ │
│ │ │毒在酒中,草屯鎮中山街之KTV 酒女劉素惠、張│ │
│ │ │氏女子花名小麥、居於屏東恆春鎮人,說陳達老│ │
│ │ │歌手是他的姑丈,在茶水中下毒。草屯鎮中正路│ │
│ │ │右側之KTV 酒女陳氏花名安娜的女子在茶水中下│ │
│ │ │毒。計算多達10餘次…。請求再補捉主謀范致富│ │
│ │ │... 再調高分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林永義北上佩合│ │
│ │ │說明,將以上人員隔開調查案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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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3 年7 │「…愚人范致富唆使他人下毒多達16次以上,│臺灣南投│
│ │月28日信│造成肝癌,此等毒心!豈能放任!...」 │地方法院│
│ │件(南投│ │檢察署10│
│ │地檢103 │ │3 年度調│
│ │年8 月5 │ │字第12號│
│ │日9866收│ │影卷第5 │
│ │文) │ │頁 │
│ │ ├─────────────────────┼────┤
│ │ │「... 愚民因被下毒10餘次致成肝癌,... ,愚│臺灣南投│
│ │ │民只求嚴判范致富死刑...」 │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10│
│ │ │ │3 年度調│
│ │ │ │字第12號│
│ │ │ │影卷第7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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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3 年8 │我要告范致富謀殺我,下毒未遂,時間點是96年│臺灣南投│




│ │月27日10│就開始了,一直到現在,他叫一些兄弟去我家,│地方法院│
│ │時55分許│在我的食用水、食物裡面下毒,我在外面KTV 喝│檢察署10│
│ │檢察事務│酒時,他也叫陪酒的,在我的水、酒內下毒... │3 年度他│
│ │官詢問 │另外他叫兄弟去我家放毒的部份,王家華、吳嘉│字第739 │
│ │ │宏這2 個證人可以證明,他們2 人住我們長福村│號卷第9 │
│ │ │長雙巷,我希望范致富他賠我3,000萬元。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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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