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1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王仁毅便利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被 告 温庭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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