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132號
TNEV,105,南簡補,132,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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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葉計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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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