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葉計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