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呂幸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娟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000元(
計算式:300,000元-28,000元×3=216,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