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5年度,124號
TNEV,105,南簡補,124,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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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呂幸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娟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000元(
計算式:300,000元-28,000元×3=216,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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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