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842號
TNEV,105,南簡,842,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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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42號
原   告 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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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