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808號
TNEV,105,南簡,808,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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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波
訴訟代理人  宋小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仙美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00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7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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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